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法〔2023〕158号)明确哪些企业资质可以延续?
答:我厅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2.企业从什么途径申请办理资质延续?
答: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进入“政务服务云”→“我要办”,选择相应“资质”栏目,点击 “延续”→“在线办理”。
3.企业资质证书上有多项资质需要延续,是一次性申请还是逐项申请?
答:企业应对多项资质逐项进行申请。
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所涉及的人员按哪个资质等级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人员、职称人员。
5.企业法人是否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延续?
答:可以。
6. 企业资质延续所涉及的人员年龄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规定,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应在60周岁及以下(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
7.企业资质延续所涉及的人员社保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申请延续所涉及的人员,其社保应连续缴纳3个月。如企业4月申请资质延续,原则上相关人员应连续缴纳 1-3月社保。
8.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用于资质延续吗?
答:可以。除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社保等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9.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是否考核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
答:不考核。
10.一个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吗?
答: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担任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11.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职称证书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11.企业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如何体现?
答:企业应按要求填写技术负责人简历,证明其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满足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12.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考核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13.注册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关联企业?
答:注册人员应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他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均不予认可。
14.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人员后,企业注册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延续申请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15.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答: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申报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16.企业提供的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是否认定?
答:企业提供的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18.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19.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20.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暂不考核。